環境衛生用藥販賣業者,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歇業或變更後十 五日內申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環境衛生用藥販賣業者停止營業一年以上或歇業者,其環境衛生用藥販 賣業執照應予吊銷。但有正當理由停止營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