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許可之檢測機構有左列變更情事,應檢附有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
  備:
  一、檢測機構或檢驗室地址變更前十五日內。
  二、檢測機構代表人變更前十五日內。
  三、檢驗室主管或檢測員變更後十五日內。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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