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條文關聯

  多層次傳銷事業或其參加人以聲稱成功案例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勞
  務及介紹他人加入時,就該等案例進行期間、獲得利益及發展歷程等事
  實作示範者,應具體說明,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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