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管理外匯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29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六條之一規定,故意不為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
  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受查詢而未於限期內提出說明或為虛偽說明者
  亦同。
  違反第七條規定,不將其外匯結售或存入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者,依
  其不結售或不存入外匯,處以按行為時匯率折算金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並由中央銀行追繳其外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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