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應於每筆借券期限屆滿前十個營業日,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
通知客戶,並應於客戶到期還券當日或次一營業日退還擔保品,或依雙方
約定轉提為他筆借券交易之擔保品。
本公司辦理標的證券之還券及擔保品證券(中央登錄公債除外)之退還作
業,準用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退還之現金擔保品,應存入客戶之銀行存款帳戶,中央登錄公債應依經理
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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