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緩繳納處理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1月04日

條文關聯

  裁決書於當場宣示後,應交付受處分人,受處分人並應於送達簿上簽名
  或蓋章;拒絕簽收者,記明其事由,視同已交付。
  逾期不到案經逕行裁決者,裁決書應於裁決後三日內掛號郵寄受處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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