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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緩繳納處理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1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裁決書於當場宣示後,應交付受處分人,受處分人並應於送達簿上簽名 或蓋章;拒絕簽收者,記明其事由,視同已交付。 逾期不到案經逕行裁決者,裁決書應於裁決後三日內掛號郵寄受處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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