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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調解前置主義)
商業訴訟事件於起訴前,應經商業法院行調解程序。但提起反訴或送達於 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者,不在此限。 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商業法院起訴或經裁定移送商業法院者,視為調解 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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