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商業訴訟事件於起訴前,應經商業法院行調解程序。但提起反訴或送達於
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者,不在此限。
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商業法院起訴或經裁定移送商業法院者,視為調解
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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