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條文關聯

行政院或其所屬各機關接到糾正案,逾二個月尚未將改善與處置之事實答
覆者,有關委員會應召開會議討論,得經決議以書面質問,或通知行政院
或其所屬有關機關主管人員到院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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