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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察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行政院或其所屬各機關接到糾正案,逾二個月尚未將改善與處置之事實答 覆者,有關委員會應召開會議討論,得經決議以書面質問,或通知行政院 或其所屬有關機關主管人員到院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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