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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本處處理公務分為下列三層: 一、第一層為處長、副處長,重要案件由處長核定,次要案件由副處長代 為核定。 二、第二層為各科室主管。 三、第三層為承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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