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條文關聯

本處處理公務分為下列三層:
一、第一層為處長、副處長,重要案件由處長核定,次要案件由副處長代
    為核定。
二、第二層為各科室主管。
三、第三層為承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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