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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市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市長代行,副市長因故不能執行 執務時,由秘書長代行,秘書長同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民政局長 代行,民政局長亦同時不能代行時,由市長指定局長一人代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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