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18日

條文關聯

  市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市長代行,副市長因故不能執行
  執務時,由秘書長代行,秘書長同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民政局長
  代行,民政局長亦同時不能代行時,由市長指定局長一人代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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