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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國假日藝文特區輔導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自理組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市場處得視情節限期改善: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市場處或相關機關之監督、檢查或基於輔導管理需 要交付之事務。 二、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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