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208
人,瀏覽人次:
946908915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北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3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側面車道寬度 側面車道禁止停車者,路面寬度不得少於三公尺,允許停車者,不得少 於五.五公尺,容許公車設站停靠者,不得少於六.五公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