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3月03日

條文關聯

  側面車道寬度
  側面車道禁止停車者,路面寬度不得少於三公尺,允許停車者,不得少
  於五.五公尺,容許公車設站停靠者,不得少於六.五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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