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府得成立聯合抽查小組,視實際需要不定期抽查重大公共工程施工期
  間之剩餘資源處理情形。如發現有未依規定之棄置行為,應促請工程主
  辦機關限期改善。
  前項聯合抽查小組之幕僚作業,由本府工務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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