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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本府得成立聯合抽查小組,視實際需要不定期抽查重大公共工程施工期 間之剩餘資源處理情形。如發現有未依規定之棄置行為,應促請工程主 辦機關限期改善。 前項聯合抽查小組之幕僚作業,由本府工務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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