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管理娼妓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健康檢查時,如發現有患性病或其他傳染病者,應由警察機關囑託扣留
  許可證停止執業,並強制治療,非經本府性病防治主管機關證明恢復康
  發還許可證者,不得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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