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暨附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實施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64年03月10日

條文關聯

  員工非法報領配給實物,應如數追還。在職者扣回實物。離職者,准按
  當月份供應機關配給公價,折價轉解公庫。
  前項在職員工,如一次不足扣還時,准予分期扣繳,並由受配單位負責
  ,至扣清時為止。離職員工,應一次追繳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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