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非法報領配給實物,應如數追還。在職者扣回實物。離職者,准按 當月份供應機關配給公價,折價轉解公庫。 前項在職員工,如一次不足扣還時,准予分期扣繳,並由受配單位負責 ,至扣清時為止。離職員工,應一次追繳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