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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本處工作場所之設備、設施或其他機械設備轉動部位之掃除、上油、檢查 、修理或調整等作業,應於該機械設備完全停止運轉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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