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地震力之決定,依左列規定:
  一、地震力以地震時荷種乘水平震度求之。
  二、在水池、倉庫、貯藏室及抽水機室等之地震時荷重係全部載重及自
      重之和,其他處所之地震時荷重係載重之一半及自重之和。
  三、水平震度為0.一。
  四、墻體在地震時所受水壓之增加,應考慮其安全因素依左列公式擇一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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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P=──KW/HY
             8
        式中P為地震時水壓之加(公斤/平方公尺)。K為水平震度。
        W為水之單位體積重量(公斤/立方公尺)。
        H為水深(公尺)。
        Y為施力點P處之水深(公尺)。
  (二)h =2kH
        地震時亦可假定水面在設計滿水位並依上式所得h公尺處,再以
        靜力學計算水壓。
  五、地震時之土壓,應以地基和構造物為一體而對平時K
      垂線回轉θ=tan-lK且以全重量為 1±──)倍計2
      算之。回轉之方向及上式中之正負符號,應選擇構造物成最危險之
      狀態。
  六、計算地震力時,材料之容許應力得增加三分之一,基礎之容許承載
      力得增加二分之一。
  七、高架水塔之水平震度應參照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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