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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補習班置班主任一人,綜理班務,並得視班務需要,設教學、訓導、總務 等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分別辦理各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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