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董事、監事及本中心人員,不得利用擔任本中心職務機會,對外為保證、
行賄、收賄、損害本中心信譽或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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