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主管文化藝術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26日

條文關聯

  文化法人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受本府之監督;其管理使
  用方式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三、購置文化法人自用之不動產。
  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二分之一額度內,
      轉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文化法人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管理使
      用財產時,不含第三條所定最低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文化法人之
      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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