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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寬頻管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 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 命其停止使用至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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