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條文關聯

前任動支款項或報損財產,經審計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剔駁者,應由後任
代為清理,無法清理者,由前任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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