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條文關聯

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業者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令,其製售之食品有危
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時,本府法制處應責成本縣消費者
服務中心督促業者對外說明及提出維護消費者權益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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