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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市道路挖掘埋設管線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瀝青混瀝土面層修復作業規定如下: 一、均勻舖灑透層瀝青於已夯實完成之底層上。 二、應於原有道路面層切割縱面塗抹粘層瀝青。 三、修復厚度,以原有路面厚度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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