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一項所定使用費按管線事業機關(構)申請使用共同管道之長度
  及期間按年計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並須一次繳清。
  前項所稱年使用費之計算公式如下:年使用費(新臺幣元)=每年期應
  攤還本息(新臺幣元)×使用長度比率×使用截面積比率。
  前項所稱每年期應攤還本息,指下列費用之總和:
  一、年建造費:指共同管道總工程經費,按管道結構耐用年限五十年計
      算之當年建造費。
  二、年管理維護費:申請當年之前三年營運共同管道所需管理維護費用
      之平均值。
  因管道新建完成而無前三年管理維護費時,前項第二款之費用,由主管
  機關依實際支出之費用概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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