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議會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8日

條文關聯

  議事日程由議事組編擬,經程序委員會審定,並於開會五日前分別送達
  各議員及市政府。但每屆議員改選後程序委員會成立前,由議長逕核提
  大會商討。
  前項議事日程應於開會時提報預備會議或大會通過。
  第一項所定送達時限,如因緊急事故或大會會期屆滿前臨時決定召開之
  臨時會,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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