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日程由議事組編擬,經程序委員會審定,並於開會五日前分別送達 各議員及市政府。但每屆議員改選後程序委員會成立前,由議長逕核提 大會商討。 前項議事日程應於開會時提報預備會議或大會通過。 第一項所定送達時限,如因緊急事故或大會會期屆滿前臨時決定召開之 臨時會,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