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暨機構安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04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所寄養安置之兒童、少年,其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利害關
  係人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應與本府或受託單位訂定契約後始得辦理寄
  養安置。但屬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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