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條文關聯

門牌應釘掛(張貼)於面向正門右上方或明顯易見之適當位置,住戶不得
任意改釘、拆卸或掩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