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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廣告物管理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主辦單位因拆除縣內未經許可或內容不合規定之廣告,得洽本縣違章建築 拆除隊協助,其有關必須之經費在廣告業務管理費項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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