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廣告物管理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條文關聯

主辦單位因拆除縣內未經許可或內容不合規定之廣告,得洽本縣違章建築
拆除隊協助,其有關必須之經費在廣告業務管理費項下支。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