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員額編制表(如附 表三)另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區公所員額配置表(如附表四),應由市政府依臺灣省鄉鎮縣轄市區公 所員額設置基準訂定,報請省政府核備,並函送市議會。 前項臺灣省鄉鎮縣轄市區公所員額設置基準,由省政府訂定報請內政部 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