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政府組織規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員額編制表(如附
  表三)另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區公所員額配置表(如附表四),應由市政府依臺灣省鄉鎮縣轄市區公
  所員額設置基準訂定,報請省政府核備,並函送市議會。
  前項臺灣省鄉鎮縣轄市區公所員額設置基準,由省政府訂定報請內政部
  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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