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8月05日

條文關聯

  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結果,由縣市政府造具選舉結果清冊及當選人名冊
  各一份,報請省政府民政廳發給當選證書。
  議長、副議長之罷免結果,由縣市政府報請省政府民政廳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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