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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縣(市)政府對縣(市)議會之議決案應予執行,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 當,縣(市)議會得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省政府邀集有關機關 協商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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