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縣(市)政府對縣(市)議會之議決案應予執行,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
  當,縣(市)議會得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省政府邀集有關機關
  協商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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