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臨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設置騎樓或庇廊或無遮簷人行道規定如左:
一、商業區面臨七公尺以上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應一律設置騎樓或庇廊
。但讓出其寬度作為無遮簷人行道退後建築,經縣市政府許可者不
在此限。
二、商業區內因地形特殊及都市景觀上之需要,經縣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審議通過並報省主管建築機關核定者,得免設置騎樓、庇廊或無遮
簷人行道。
三、商業區以外地區面臨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其騎樓、庇廊或無遮簷
人行道之設置,得由縣市政府依據地方實際情形訂定,並報經省主
管建築機關備案後發布實施。但都市計畫說明書內另有規定者從其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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