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工業區,除得供與特種工業有關之辦公室、倉庫、值勤單身員工宿 舍外,應以左列特種工業之使用為限: 一、乙種工業區及甲種工業區限制設立之工業。 二、其他經本府指定之特種原料及其製品之儲藏或處理使用。 前項與特種工業有關之各項設施,應於遲廠時連同建廠計畫一併提出申 請,經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得為之;增建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