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國有林事業區出租造林地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12月21日

條文關聯

  租地造林成林後,租地造林人擬變更名義或將其權利轉讓他人時,應敘
  明理由,聯名向林管處申請核准,並報請林務局核備,拋棄權利時應通
  知該管林管處。
  租地造林人於契約存續期間死亡時,其合法繼承人應自繼承開始起一年
  內取具戶籍證明,以書面層報林務局申請辦理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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