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臺灣省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原經地方政府核定貧困等級有案家屬,在殘廢軍人尚未輔導就業或就業
  後仍不足維持生活者,應由各級役政單位比照第十七條有關規定,於每
  年三節繼續發給生活扶助金。其扶助之年限規定如下:
  一、一等殘終身。
  二、二等殘十年。
  三、三等殘五年。
  四、重機能障礙二年。
  五、輕機能障礙一年。
  前項殘廢軍人家屬如原未領生活扶助金者,自其核定殘等之日起,在領
  卹期間如家境轉為貧困時,得隨時依照規定申請核定貧困等級,經審查
  合格後發給生活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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