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0年7月4日

條文關聯

  本府財政科收到銀行送回之縣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單回證聯,註明業已
  兌付者,應即通知其他指定之兌付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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