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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0年7月4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本府財政科收到銀行送回之縣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單回證聯,註明業已 兌付者,應即通知其他指定之兌付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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