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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殯葬設施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公立公墓安葬方向及順序,依先後排列由管理機關指定,除依前條第一 項申請外,不得預留壙穴。公墓管理員對安葬之家(親)屬不得收取任 何費用或代建墳墓。 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辦法,由管理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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