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殯葬設施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條文關聯

  公立公墓安葬方向及順序,依先後排列由管理機關指定,除依前條第一
  項申請外,不得預留壙穴。公墓管理員對安葬之家(親)屬不得收取任
  何費用或代建墳墓。
  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辦法,由管理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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