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五十四條所稱之開工,係指起造人會同承造人、監造人依本法規 定向本府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開工,並在現地實施拆除原有房屋、整地、 挖地、打樁、從事安全措施等工程。但搭建工寮或設圍籬而無實際工作 者,不得視為已開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