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06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五十四條所稱之開工,係指起造人會同承造人、監造人依本法規
  定向本府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開工,並在現地實施拆除原有房屋、整地、
  挖地、打樁、從事安全措施等工程。但搭建工寮或設圍籬而無實際工作
  者,不得視為已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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