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辦理補償時,不同意改建之眷戶已死亡
,由其繼承人協議一人並經公證之受領人,向主管機關提出申領;願依成
本價購或承租興建之住宅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由受領人提出
申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不同意改建之眷戶已死亡,由其繼承人協議一人申領補償、價購
    或承租零星餘戶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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