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辦理補償時,不同意改建之眷戶已死亡 ,由其繼承人協議一人並經公證之受領人,向主管機關提出申領;願依成 本價購或承租興建之住宅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由受領人提出 申請。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不同意改建之眷戶已死亡,由其繼承人協議一人申領補償、價購 或承租零星餘戶等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