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關稅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前條運輸工具載運之貨物由經海關核准登記之承攬業承攬運送者,其貨物
艙單得由該業者向海關申報;其轉運、轉口相關事宜,亦得由該業者向海
關辦理。
辦理前項業務之承攬業者,應向海關申請登記及繳納保證金;承攬業者應
具備之資格、條件、保證金數額與種類、申報內容與程序、申請程序、登
記與變更、證照之申請、換發、通關事項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財政部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