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能源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未經許可而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產品之輸入、輸出、生產、銷售
業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