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條文關聯

行政院或其所屬各機關對於糾正案,未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答覆者,除
依前條規定辦理外,如有藉故敷衍、推責、延宕,或不為適當之改善與處
置,或經質問後仍未切實改善,或改善後就同一性質之事件仍一再發生相
同、類似違失情事者,經調查屬實,對該主管長官,得逕依本法第六條或
第十九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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