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條文關聯

前條主建物、附屬建物補償費以實際丈量面積核計。不足七十九平方公尺
者,以七十九平方公尺計算。
前項丈量方式及計算基準,依當地地方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規定辦
理。
無法證明房舍之面積及材質者,以七十九平方公尺之面積及照相存證所示
或最低材質推算補償款。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不同意改建之眷戶補償之計算方式及面積最低以七十九平
    方公尺計算。
三、第二項明定補償計算基準,依地方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規定辦
    理。
四、第三項明定眷舍已拆除且查無資料可證者,以七十九平方公尺之面積
    及照相存證所示或最低材質推算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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