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接受贈與財產,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不予受贈。 一、受贈物存有瑕疵。 二、受贈物除使用維護所需費用外,如需增置設施始得使用而增加負擔者 。 三、受贈物產權有糾紛或受限制登記者。 前項受贈財產,應先報經本府核准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