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三條之一第四項所稱零星夾雜,指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夾有特定
農業區農牧用地,其面積不超過零點二五公頃,且累計不得超過興辦事業
計畫總面積百分之十。但因興辦事業計畫完整需要,其面積或比例得為百
分之十以內之增加。
本條例第三條之一第四項所稱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指其建設計畫由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主管機關,針對計畫之政策方向、總量管制
、合理性及使用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之無可替代性等事項進行審查認定為
重大建設,並循程序報經行政院核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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