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所稱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核計方式如下:
一、動產:動產之計算範圍包括存款本金、投資、有價證券及車輛,計
算方式如下:
(一)存款本金以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利息所得推算,推算利
率以最近一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計
算。惟申請人主張存款利率為優惠利率或其他利率並提出證明
者,依其提供實際利率推算之。
(二)投資以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投資金額計算。
(三)有價證券以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面額計算。
(四)如申請人表示財稅資料與目前存款金額差距過大時,申請人應
檢附前二年度至目前每筆存款之餘額證明書(每半年一張,六
月三十日、十二月三十一日)及存款流向相關證明單據,並書
面說明以供審核。
(五)車輛價值以初調查期間起六年內(含六年),參考中古車輛市
場換算方式計算(如附件)。
二、不動產:包括土地、房屋。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價值以
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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