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政府提供或轉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相關就業服 務、職業訓練或以工代賑,自接受前述服務起,其因而增加之收入,當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零點五倍之額度,得免計入家庭總收入,最長 以三年為限。 參與第一項服務措施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 長一年。不願接受第一項之服務措施,或接受後不願工作者,不予扶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