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本府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脫離貧窮相關措施之低收入戶,自參 與前述措施起,而增加之收入及存款,收入部分未逾應計人口乘以當年 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零點五倍額度,存款部分未逾應計人口乘以當 年度每人每年動產公告金額零點五倍額度,得免計入家庭總收入及家庭 財產,最長以三年為限。 參與第一項措施之低收入戶,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