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25日

條文關聯

  選舉票應由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印製分發應用。選舉票上應
  刊印政黨、聯盟就該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或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贊
  成或反對。
  若總統、副總統同時遭受彈劾時,應分印兩張選票。憲法修正案、領土
  變更案或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同時提出時,亦應依提案數分印選票。
  前二項之選舉票,應於投票日前一日交各該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
  監察員當眾點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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