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票應由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印製分發應用。選舉票上應 刊印政黨、聯盟就該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或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贊 成或反對。 若總統、副總統同時遭受彈劾時,應分印兩張選票。憲法修正案、領土 變更案或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同時提出時,亦應依提案數分印選票。 前二項之選舉票,應於投票日前一日交各該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 監察員當眾點清。